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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广电网络企业可继续享受这些中央税收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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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1:38
作者:
哆嗦4#
标题:
重大利好!广电网络企业可继续享受这些中央税收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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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以有线电视网为代表的广电网络行业至今整体仍承受着极大地业绩压力,对于行业未来稳健恢复而言,更需要紧盯持续的激励性及扶持性政策变化情况。而就在今天,中央层面再推一项利好政策,将惠及到众多的文化国企单位。
广电文化国企迎来中央税收重利
根据12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正式对外公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决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以享受以下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2024-12-12 11:3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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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也指明:
1)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所称“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就文化事转企而言,广电网络所能涉及的是当初“台网分离”后产生的企业单位,部分市县级有线电视网络(或称广电有线)运营单位一直与本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密切关联,近些年才实现广电网络业务剥离为运营企业,可能还有些地区依然是制播机构与广电有线传输运营于一体的。
加之,此次政策确定个时间点为“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可享受一直到“2027年12月31日”为止的税收政策便利;同时,转制的范围涉及到有“从事广播影视”“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等等。
因此,各地广电网络企业总体上均能找到这次政策的契合处,以获得相应税收国家优惠。
另外,这次政策优惠具体指明的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两项,基于以上,凡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必将能获得极大的实际便利。
2024年新版税收优惠这些变化要注意到!
实际上说来,此次三部门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2024年版)其实算是对上一份同类型政策的延续,但整体惠及范围有了明显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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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版),当然,该年度的政策也是属于延续性政策,具体政策延续情况这里先不提。
相较于去年10月的政策,DVBCN注意到今年的政策中对享受税收优惠时间范围做了重大调整。2023年版为“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两类税收优惠政策,而2024年版则改为了“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均可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2024年版去掉了“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内容。经DVBCN了解,部分税收具体优惠其实包含在了其他政策文件中。
中央持续为广电网络提供税收优惠
关于广电网络所涉及的文化企业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DVBCN以往也做过多篇文章,特别是每次政策周期性延续、调整时均会具体提及,还有其他包括科创性、高新认定之类的税收优惠这部分就不具体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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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对外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提到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决定延续实施有关增值税政策,其中涉及到了:“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方面,该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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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政策其实应当是对2019年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衔接。
2)2023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继续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相关单位给与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政策优惠。
上述政策也是对2019年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衔接。
……
中央长期会对广电有线延续更多的应有税收优惠支持,2023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税费优惠”部分中就将有线电视的税收政策收录了文件中,即:第115项的“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以及第116项的“收取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具体的政策内容如下:
1)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方面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收取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方面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2017年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及2019年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宣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据DVBCN的了解,包括对有线电视相关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基本上每次在期限即将结束前便会继续顺延。
其实早在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中就有对有线电视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响应文化领域改革,勇于创造新需求
2023年版政策开头用的是“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而2024年新版则已更变为“为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可以发现国家层面已对文化领域各国企单位现状有充分了解。
今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对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提到,要深化文化领域国资国企改革,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深化内部改革;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多省也据此发布了相应的政策指引,均涉及到对文化领域国资国企改革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而中国广电及各地的广电网络运营企业毫无疑问均是文化国企,必将肩负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担。像中国广电集团是由广电总局负责组建和代管、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大型中央文化企业集团,在推进实施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广电5G建设一体化发展中,还会继续引领各地广电网络起航新阶段。
通过总体对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梳理也可发现,国家也一直在为广电行业提供以涵盖在内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像2022年5月31日,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中,首次将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等列入到了特困行业名单,作为广电传输域的代表,其近些年的境地已无需再做赘言,更需要行业企业各方紧盯政策指引方向。一方面通过文化领域的政策便利作为优势去思索新发展征程,另一方面也要响应深化改革发展的需要,去积极拓新业务方向,创造新需求以赢得适应性的更多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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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2-12 13:17
作者:
NE90E
三大:涉嫌违反不公平竞争
时间:
2024-12-12 14:32
作者:
hjh_317
好好利用政策吧。
时间:
2024-12-12 15:01
作者:
whoami2004
配合砍编,给个糖
时间:
2024-12-12 19:03
作者:
大连风景街
。。。
时间:
2024-12-12 19:05
作者:
Gratch
NE90E 发表于 2024-12-12 13:17
三大:涉嫌违反不公平竞争
邮电系已经享受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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