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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通信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建议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25-12-29 12:58
作者: george8748     标题: 通信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建议

违法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含安全生产许可,下同)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或者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发包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
(六)发包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内部承包等形式交由分支机构实施,但分支机构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的;
(四)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含专职安全员,下同)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不是本单位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仪表)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或租赁,或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承包单位授权其他单位进行相关采购或租赁时,必须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
(六)承包单位仅负责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或租赁,而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肢解后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七)劳务分包(专业作业)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专业作业)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八)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九)专业工程的[url=]发包单位[/url] 不是该工 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十)劳务分包(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十一)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利润抽成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联合体一方是否实际收取、缴纳管理费、利润抽成或者其他类似费用,不影响该项认定的成立;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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