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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联通套餐长期有效维权总流程总结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26-1-21 10:46
作者: zx6688     标题: 中国联通套餐长期有效维权总流程总结

本帖最后由 zx6688 于 2026-1-21 11:07 编辑

联通长期有效维权总流程1.png


联通长期有效维权总流程2.png

福建省12345平台也受理最新投诉了:
微信图片_20260121110205_15_8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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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6-1-21 12:17
作者: 1100633

你这太专业了,牛
时间:  2026-1-21 16:19
作者: zx6688

1100633 发表于 2026-1-21 12:17
你这太专业了,牛

被告是高高在上的大型垄断国企位于北京金融街21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需要充分的依据专业告他,做实必须履行合约的事实,防止这大型企业耍赖扯皮。得这样干联通才有用。
时间:  2026-1-22 22:20
作者: 小氷

666
时间:  2026-3-18 11:19
作者: zx6688

小氷 发表于 2026-1-22 22:20
666

那就666了

时间:  2026-3-18 14:58
作者: hzm17

本帖最后由 hzm17 于 2026-3-18 14:59 编辑

本案关键是LT单方面承诺通过技术手段保障用户“长期使用”(但具体期限和服务内容没有见到最终协议)~
这些所谓的“事实认定”实际上LT是没有争议且配合出具材料的~
而法院判的实质上是:双方均未违约,按双方约定执行~


时间:  2026-3-18 15:47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4:58
本案关键是LT单方面承诺通过技术手段保障用户“长期使用”(但具体期限和服务内容没有见到最终协议)~
这些 ...

您提到“LT单方面承诺”“没有最终协议”“双方均未违约”,
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特此澄清:
1. 协议真实存在
《和解协议书》由联通惠安分公司与用户签署,第六条明确约定:
“如系统记载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该协议已作为核心证据提交,并被(2025)闽05民终1909号、6245号判决采信。
2. 法院明确认定“长期有效”合法
判决书原文:“双方约定套餐服务‘长期有效’,并通过‘2099年12月31日后自动顺延’方式实现,符合合同目的,合法有效。”
——这不是“按约定执行”的模糊表述,而是对权利性质的司法确认。
3. 联通并非“配合出具材料”,而是自认履约
福建联通在12345平台答复:“我司已严格遵照协议全面履行……系统到期后将自动顺延。”
——这是企业主动作出的履约确认,非被动配合。
4. “双方均未违约”不等于“无实质胜诉”
法院驳回的是“要求改系统界面显示”的次要诉求,
但支持了“长期有效+自动顺延”的核心权利,
并明确:联通不得以“系统限制”对抗协议。
所谓“LT单方面承诺”,实为企业对自身义务的承认;
所谓“无争议”,实为联通在诉讼中未能否认协议效力。
真正的事实是:
用户赢了权利,联通输了借口。

时间:  2026-3-18 16:00
作者: hzm17

本帖最后由 hzm17 于 2026-3-18 16:07 编辑
zx6688 发表于 2026-3-18 15:47
您提到“LT单方面承诺”“没有最终协议”“双方均未违约”,
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特此澄清:
1. ...

1、《和解协议书》由LT与用户协商签署,并非法院判决签署或判决内容;
2、法院判定的是“双方约定符合合同目的,合法有效”,也就是我说的“按照协议执行”,并非判决LT应当提供“长期有效”的服务;
3、LT出具材料包含的内容并非主管部门强制或法院判决结果,可以认为是“自认履约”,并且还明确了履约方式(内部系统实现);
4、法律上没有“无实质胜诉”这一说法,法院判决就是“按照双方约定执行”,驳回了原告不合理诉求,被告继续履约。
综上,法院判了个寂寞(完全就是“无实质性争议”),LT和原告继续执行《和解协议书》,仅此而已~

时间:  2026-3-18 16:02
作者: zx6688

您说“法院判了个寂寞”,恰恰暴露了对民事判决效力的根本误解。
1. 《和解协议》虽非法院“制作”,但经法院“确认”即具既判力
本案是确认之诉+履行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履约。
法院不仅未驳回,反而在(2025)闽05民终1909号判决中明确认定:
“双方约定‘长期有效’,并通过‘2099年12月31日后自动顺延’方式实现,符合合同目的,合法有效。”
——这已不是“按协议执行”的复述,而是司法对“长期有效”权利的主动确认与背书。
2. “驳回不合理诉求” ≠ “无实质胜诉”
原告曾请求“在系统界面显示‘长期有效’”,法院认为该诉求属技术实现细节,不影响合同效力,故驳回。
但核心诉求——确认“长期有效”合法 + 要求自动顺延——全部获得支持。
这正是典型的“部分胜诉”,而非“判了个寂寞”。
3. 联通“自认履约”为何重要?
因为其在12345平台承诺:“已全面履行……系统到期后将自动顺延”。
若未来未顺延,此答复将直接构成《民诉法解释》第92条规定的“自认事实”,联通不得反悔。
——这才是用户真正的“保险”。
4. 最关键一点:
在联通此前否认“长期有效”、称其“违反立法本意” 的背景下,
法院判决等于一锤定音:用户有权长期使用,企业不得以“政策”“系统”为由毁约。
所以,这不是“继续执行协议”,
而是把一份曾被企业质疑的协议,变成了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凭证。
——这,就是司法的意义。
💡 为什么这番话能终结争论?

当一家企业说“长期有效不合法”,
而法院说“合法”;
当企业说“系统做不到”,
而自己又在政府平台说“已全面履行”——
那么,
胜诉,早已写在判决书里;
履约,只差时间来验证。
时间:  2026-3-18 16:04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00
1、《和解协议书》由LT与用户协商签署,并非法院判决签署或判决内容;
2、法院判定的是“双方约定符合合 ...

千金难买法院一句话:
“《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联通惠安分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并表示今后将严格履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时间:  2026-3-18 16:08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00
1、《和解协议书》由LT与用户协商签署,并非法院判决签署或判决内容;
2、法院判定的是“双方约定符合合 ...

《泉州联通已承诺恪守契约精神,期待切实履行》!
请看这里:泉州联通将严格遵照双方生效协议约定,全面、持续履行各项义务,恪守契约精神。
https://www.txrjy.com/thread-1425742-1-1.html
时间:  2026-3-18 16:11
作者: hzm17

zx6688 发表于 2026-3-18 16:04
千金难买法院一句话:
“《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联通惠安分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并 ...

那不是法院说的话~
总结一下。法院说:双方协议有效,继续执行,原告的其他不合理诉求不支持。
PS:LT全程都认可协议并支持履约,去不去法院都是一样的结果,本案纯属“无实质性争议”,浪费社会资源~


时间:  2026-3-18 16:14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11
那不是法院说的话~
总结一下。法院说:双方协议有效,继续执行,原告的其他不合理诉求不支持。
PS:LT全 ...

您说“无实质性争议”,
但真正的争议从来不是“现在是否履约”,
而是“未来是否还能赖账”。
这场诉讼的意义,
就是让一句“长期有效”,
从企业可随时收回的承诺,
变成受国家司法保护的权利。
——这,就是社会资源最值得的投入。
时间:  2026-3-18 16:16
作者: zx6688

中国裁判文书网地址,得注册账号后才能查阅:
https://wenshu.court.gov.cn/
三份判决书都已上网公布了,有兴趣自己去查阅下载,这个是权威有效的:
(2025)闽05民终6245号
(2025)闽05民终1909号
(2025)闽05民终2072号
时间:  2026-3-18 16:18
作者: hzm17

zx6688 发表于 2026-3-18 16:02
您说“法院判了个寂寞”,恰恰暴露了对民事判决效力的根本误解。
1. 《和解协议》虽非法院“制作”,但经法 ...

1、《约定》/《合同》不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才受法律保护,你所谓的“判力”不知道是什么力~
2、双方约定“长期有效’”,法院和LT都支持,只有原告提出了不合理要求,被法院驳回~
3、LT自始至终都同意“履约”,全过程都没有翻案,本就是自认事实,另外《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内容是公告送达……
4、最后也是最重要一点,法院判决双方协议有效、继续执行。仅此而已。

时间:  2026-3-18 16:21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18
1、《约定》/《合同》不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才受法律保护,你所谓的“判力”不知道是什么力~
2、双方约定“ ...

您对法律和判决的理解存在多处根本性偏差,特此澄清:
1. 关于“判力”
您说“合同不需要法院判决才受保护”,没错;
但您不知道的是:当一方否认合同效力或履约能力时,司法确认就至关重要。
本案中,联通此前曾公开称“长期有效违反立法本意”,实质是否定协议合法性。
正是通过诉讼,法院才以既判力(res judicata)确认:“长期有效合法,自动顺延即为履行方式”。
——这不是“创设权利”,而是终结争议、防止企业日后反悔的法律盾牌。
2. 关于“不合理诉求”
法院仅驳回“要求系统界面显示‘长期有效’”这一技术性请求,
但完全支持了“确认长期有效+自动顺延”的核心诉求。
判决书原文:“……符合合同目的,合法有效。”
——这叫“部分胜诉”,不是“原告无理”。
3. 关于“自认”与《民诉法解释》第92条
您混淆了《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公告送达)与《民诉法解释》第92条(自认规则)。
后者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外承认的事实,对方无需举证。
福建联通在12345平台承诺“已全面履行……自动顺延”,
即构成对履约状态的诉讼外自认,未来若未顺延,不得反悔。
——这不是“本来就承认”,而是把口头承诺变成法律枷锁。
4. 关于“仅此而已”
如果真“仅此而已”,
为何联通不在诉讼前就出具“已全面履行”的书面说明?
为何要等到判决后,才在12345平台写下那句“自动顺延”?
因为没有司法确认,企业永远可以说:“我们理解不同。”
有了判决,它只能说:“我们已全面履行。”
——这就是“仅此而已”的全部重量。
您觉得是“浪费资源”,
我却认为:
当一家央国企学会在政府平台上写“已全面履行”时,
这场诉讼,就已经值回所有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
“一方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既判力原则(《民诉法解释》第247条):
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争执。
时间:  2026-3-18 16:22
作者: hzm17

zx6688 发表于 2026-3-18 16:14
您说“无实质性争议”,
但真正的争议从来不是“现在是否履约”,
而是“未来是否还能赖账”。

就是论事,不需要上纲上线~
双方已同意并约定“长期有效”,履约就行,原告出于各种目的去法院最终判决也是如此~
法律同情并保护弱者,但不会偏袒弱者~

时间:  2026-3-18 16:25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22
就是论事,不需要上纲上线~
双方已同意并约定“长期有效”,履约就行,原告出于各种目的去法院最终判决也 ...

您说得对,我们“就事论事”。
事实1:在诉讼前,联通官方曾表示“长期有效违反立法本意”,实质是否认协议合法性。
事实2:用户起诉后,联通才在庭审中转为“认可协议”。
事实3:判决后,福建联通在12345平台首次写下:“已全面履行……系统到期后将自动顺延”。
——如果“去不去法院都一样”,
为何企业态度会随诉讼进程而转变?
法院确实没“偏袒弱者”,
它只是做了该做的事:
把一份被企业质疑的协议,变成不可反悔的法律事实。
用户去法院,不是为了“赢”,
而是为了确保未来20年、50年、到2099年后,
联通不能一句“系统升级”就把承诺抹掉。
这不是上纲上线,
这叫——用规则,锁住承诺。
时间:  2026-3-18 16:26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22
就是论事,不需要上纲上线~
双方已同意并约定“长期有效”,履约就行,原告出于各种目的去法院最终判决也 ...

真正的“就事论事”,
不是假装争议不存在,
而是看清:有些承诺,只有经过司法确认,才真正算数。
时间:  2026-3-18 16:48
作者: hzm17

本帖最后由 hzm17 于 2026-3-18 16:50 编辑
zx6688 发表于 2026-3-18 16:26
真正的“就事论事”,
不是假装争议不存在,
而是看清:有些承诺,只有经过司法确认,才真正算数。

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不是所有合同和约定都需要去法院再判一遍双方才去执行~
如果大家都像你一样,不相信对方和中国法律,签个合同都去经过所谓的“司法确认”,那社会就停摆了~

时间:  2026-3-18 16:51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48
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不是所有合同和约定都需要去法院再判 ...

您引用《民法典》第465条很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但您漏了后半句的精神:“受法律保护”不等于“自动履行”,而是“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
正因为相信中国法律,我才去法院——
不是为了“再判一遍合同有效”,
而是在对方曾否认“长期有效合法性”的背景下,
通过司法程序将口头承诺转化为具有既判力的法律事实。
如果“不去法院=信任法律”,
那为何《民法典》第509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为何第577条还赋予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权利?
真正的法治精神,不是盲目相信企业会履约,
而是在它可能违约时,手握一把法院铸就的剑。
至于“社会停摆”?
——如果每份被企业质疑的合同都要靠用户忍气吞声来“维稳”,
那停摆的不是司法,而是契约精神。
我去法院,
正是因为太相信法律,才不愿让承诺沦为一句空话。
法律从不惩罚认真对待它的人,
只惩戒那些把“依法成立”当成“可以随便毁约”的人。
时间:  2026-3-18 16:51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48
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不是所有合同和约定都需要去法院再判 ...

法律从不惩罚认真对待它的人,
只惩戒那些把“依法成立”当成“可以随便毁约”的人。
时间:  2026-3-18 16:51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48
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不是所有合同和约定都需要去法院再判 ...

我去法院,
正是因为太相信法律,才不愿让承诺沦为一句空话。
时间:  2026-3-18 16:54
作者: hzm17

zx6688 发表于 2026-3-18 16:25
您说得对,我们“就事论事”。
事实1:在诉讼前,联通官方曾表示“长期有效违反立法本意”,实质是否认协 ...

就事论事,一般来说,“长期有效”或“永久有效”的确不是立法本意,因为过长的协议期难以持续保障双方的权益,一般的商业合同有效期不超过二十年~
所以,一般通信服务协议最长合约期都是5年以内;
换句话说如果一方坚持长期有效,那也失去了未来有更好选择的可能性。
还是那句话,“长期有效”对双方都是约束,没有谁赢谁输之分~

时间:  2026-3-18 16:56
作者: hzm17

zx6688 发表于 2026-3-18 16:51
我去法院,
正是因为太相信法律,才不愿让承诺沦为一句空话。

你不去法院,当合同或约定违约,法院照样会依法判决~
时间:  2026-3-18 16:56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54
就事论事,一般来说,“长期有效”或“永久有效”的确不是立法本意,因为过长的协议期难以持续保障双方的 ...

您说“长期有效不是立法本意”,但《民法典》从未禁止“长期有效”——
它只限制租赁合同(第705条)不得超过20年,而电信服务合同不属于租赁,不适用该规则。
您说“通信协议一般5年以内”,没错——
但“一般”不等于“唯一”。
本案的《和解协议书》是双方在纠纷后特别协商达成的民事和解,
不是标准入网合同,更非格式条款,
属于《民法典》第510条允许的“当事人可另行约定”情形。
您说“长期有效对双方都是约束”,完全正确——
所以联通才在12345平台承诺:“已全面履行……自动顺延”。
既然它自愿接受约束,又经法院确认合法,
为何还要用“一般惯例”来否定这份特例协议?
最关键的是:
用户要的不是“永久绑定”,而是“说到做到”。
如果未来联通推出更好套餐,我当然可以取消;
但如果它今天承诺“长期有效”,明天以“系统升级”为由停掉——
那就不是“失去更好选择”,而是被剥夺了已有权利。
所以,这不是“谁赢谁输”,
而是:承诺,是否还值得相信。
时间:  2026-3-18 16:57
作者: hzm17

zx6688 发表于 2026-3-18 16:51
法律从不惩罚认真对待它的人,
只惩戒那些把“依法成立”当成“可以随便毁约”的人。

这不就是“疑罪从有”吗?
我跟你签了协议,但我不相信你,我要让法院判咱俩签的协议挺有效……

时间:  2026-3-18 16:58
作者: hzm17

本帖最后由 hzm17 于 2026-3-18 17:01 编辑
zx6688 发表于 2026-3-18 16:56
您说“长期有效不是立法本意”,但《民法典》从未禁止“长期有效”——
它只限制租赁合同(第705条)不得 ...

世界上没有永久服务~
超长期合同最后都是一地鸡毛~

时间:  2026-3-18 17:01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57
这不就是“疑罪从有”吗?
我跟你签了协议,但我不相信你,我要让法院判咱俩签的协议挺有效……

您说“疑罪从有”,但民事诉讼不是刑事审判——
用户不是在指控联通“有罪”,而是在请求法院确认:“这份协议,你说了就得算。”
您说“签了协议还去法院,就是不信对方”,
那请问:
为何《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赋予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
为何最高人民法院要设立“确认之诉”这一案由?
因为法律知道:光有信任不够,还得有保障。
您说“世界上没有永久”,没错——
但“长期有效”从来不是指物理意义上的永恒,
而是在用户未取消的前提下,服务应持续、不间断、自动延续。
这和“永久绑定”“一地鸡毛”毫无关系。
更关键的是:
联通自己已在12345平台承认:“已全面履行……系统到期后将自动顺延。”
——如果它真信守承诺,为何怕被司法确认?
如果它问心无愧,为何此前称“长期有效违反立法本意”?
所以,
不是用户“疑人”,
而是企业言行反复,逼人不得不留一手。
真正的契约精神,不是靠嘴说“我相信你”,
而是敢把承诺放进判决书里,接受时间检验。
时间:  2026-3-18 17:01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58
世界上没有永久服务~
超长期合同最后都是一地鸡毛~

如果连法院确认过的协议都叫“疑人”,
那这个社会需要的,就不是契约,
而是盲信。
时间:  2026-3-18 17:02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58
世界上没有永久服务~
超长期合同最后都是一地鸡毛~

去法院挺好的,依法确认合法有效并将判决书上网公布,很棒的!就得这样,不碍你什么事!
时间:  2026-3-18 17:03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6:58
世界上没有永久服务~
超长期合同最后都是一地鸡毛~

去法院挺好,依法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判决书还上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开、透明、可查证,这才是契约社会该有的样子。
您觉得多余,我不强求;
但对我而言,让承诺经得起司法检验,天经地义。
不碍您什么事,也不求您点赞——
只求联通未来别赖账。
时间:  2026-3-18 17:12
作者: hzm17

zx6688 发表于 2026-3-18 17:03
去法院挺好,依法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判决书还上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开、透明、可查证,这才是契约社 ...

除了没有满足原告的不合理要求,其他并无实质性作用~还浪费了极其紧缺的社会司法资源~
不过话说回来,虽然我反对你的做法,但还是支持你捍卫自己权益的权利~

时间:  2026-3-18 17:13
作者: hzm17

zx6688 发表于 2026-3-18 17:02
去法院挺好的,依法确认合法有效并将判决书上网公布,很棒的!就得这样,不碍你什么事!

话不能这么说,你占用的是社会资源,影响的是整个社会~
时间:  2026-3-18 17:16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7:13
话不能这么说,你占用的是社会资源,影响的是整个社会~

司法资源本就是为确认权利、定分止争而设。
我依法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文书依法公开——
全程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何来“占用社会资源”?
真正浪费资源的,
是企业先否认协议、后又自认履约的反复;
是让用户不得不通过诉讼,才能换来一句“已全面履行”。
如果连司法确认都成了“影响社会”,
那请问:
普通用户该如何守护一份被央企盖章承认的承诺?
——靠祈祷吗?
时间:  2026-3-18 17:17
作者: zx6688

hzm17 发表于 2026-3-18 17:13
话不能这么说,你占用的是社会资源,影响的是整个社会~

一个健康的社会,
不是不让公民打官司,
而是让每份合法承诺,都不必靠打官司才能兑现。
我今天走了这条路,
正是为了未来更多人不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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