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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江苏频道转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信息。王某收到营销短信后,为了避免骚扰,按照短信的内容指示发送了退订短信,并由此产生了0.1元的费用。为此,王某将发送该短信的网络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合计2500元。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并酌情支持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共计800.1元。
流程审计:
如果单看标题,似乎是赚了,发送一条短信花费了0.1元,获赔了800.1元。
我们具体看看通州法院的审理及判定内容:
①认定,“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和请求的情况下发送案涉商业短信,已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②认定,“被告该行为的影响方式及频率尚不足以使原告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③800.1元为“短信退订费0.1元及合理支出800元”。
也就是说,原告1分钱的赔偿都没有获得。短信费0.1元,交给了电信运营商,合理支出800元,均为为了诉讼花费的实际开支,应该包括打印费、公证费、交通费等。不仅“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误工费”也没有。
这就是普通人很难打官司,尤其是很难打低额维权官司的原因。表面看,法院支持了原告,被告确实付出了部分补偿,但实际上,原告投入了时间、金钱,获得很少。这还是胜诉了,如果被全部驳回,更是需要自己负担全部费用。
回到骚扰短信治理:
①“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和请求的情况下发送案涉商业短信”,不能由收到短信的一个人提起诉讼,标的小,诉讼收益低,难刺痛发送短信的公司或机构。解决方案有一个:
方案一:向工信部举报,由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或各地的通管局调查后处罚。 方案二:探索针对骚扰短信、骚扰电话的“集体诉讼”。让发送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②严打营销电话、营销短信的骚扰行为。
③推进“5G消息”在商业营销中的利用,建立可管可控、无需接收者付费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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