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x6688 于 2026-3-19 11:50 编辑
中国联通三起电信服务纠纷二审判决已上网——司法确认“长期有效”合法,企业自认“已全面履行”成铁证
三起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判决书已公开; 信访跟进后,泉州联通终于盖章表态: 将严格遵照双方生效协议约定,全面、持续履行各项义务,恪守契约精神! 2026年3月4日泉州联通盖章答复-这次终于态度诚恳,进步了! 发帖后只做一件事: 静静看着泉州联通,是否在2099年12月31日后, 真的自动顺延。 时间会回答一切。
各位网友: 刚刚发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涉及的三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公开: 1:(2025)闽05民终6245号,二审认为: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庄某使用联通通信号码并支付费用,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庄某在使用联通通信号码过程中与某乙惠安分公司发生争议,经协商,庄某与某乙惠安分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该《和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合法有效正确。《和解协议书》签订后,某乙惠安分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并表示今后将严格履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庄某亦确认案涉套餐使用正常,某乙惠安分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故目前双方仍然按照该《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不存在双方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事项。若双方在今后继续履行该《和解协议书》中存在违约或因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纠纷,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主张权利。庄某在双方没有违约且正在全面履行协议的情况下,仅仅基于怀疑某乙公司可能存在的不确定的未来风险提出案涉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庄某上诉主张一审审理程序违法,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25)闽05民终1909号,二审认为: 综上,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书》中“长期有效”的执行标识达成合意,即有效期调整为“2099年12月31日”且到期自动顺延。某公司惠安县分公司、某甲公司将案涉ALLZG如意通-无线固话(23版)福建套餐系统显示的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且承诺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将自动顺延,不违反《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不影响案涉电信服务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庄某某请求判决某公司惠安县分公司、某甲公司共同履行约定即执行在系统上体现展示庄某某购买的ALLZG如意通-无线固话(23版)福建套餐的套餐有效期为长期有效,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另经审查,一审法院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庄某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庄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庄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25)闽05民终2072号,二审认为: 综上,应认定庄某甲对《和解协议书》中“长期有效”调整为“2099年12月31日”且到期自动顺延没意见。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某甲公司将案涉ALLZG如意通-无线固话(23版)福建套餐系统显示的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且承诺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将自动顺延,不违反《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亦不影响案涉电信服务合同目的的实现,庄某甲请求判决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某甲公司共同履行约定即执行在系统上体现展示庄某甲购买的ALLZG如意通-无线固话(23版)福建套餐的套餐有效期为长期有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二审提供的2025年3月22日庄某甲与某某丁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录音可以证明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明确表示针对庄某甲补卡后号码功能恢复到初始手机号码功能状态可以上报省公司让技术人员做特殊支撑处理时,庄某乙确拒绝让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为其号码状态作更新的事实。故庄某甲关于请求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某甲公司主叫外呼等在系统上进行改造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庄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庄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三份判决,共同构成一个清晰信号: ✅ “长期有效”不是营销话术,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权利; ✅ 企业不能以“系统未配置”“政策调整”为由拒绝履约; ✅ 用户有权要求企业按协议履行,且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而就在近日,福建联通在12345平台公开答复:“我司已严格遵照协议全面履行……系统到期后将自动顺延”。 这意味着: → 法院判决 + 企业自认 = 双重背书; → 承诺已从“可能”变为“必须”; → 未来若未自动顺延,即构成违约+虚假陈述。 这不是个案,而是一次对“契约精神”的集体捍卫。 我们每一个人,都值得被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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