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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9 15:58: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4月7日,上海高院发布: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黄某,8个月内共加班30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约定,若员工需要加班,应按照公司制度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2023年8月,黄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对加班费等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最终诉至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加班虽然未经审批流程,但其提交了部门主管朱某与公司老板之间的往来邮件,以及其与人事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朱某作为黄某的部门主管,对于黄某的加班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该行为应当视为管理人员对于加班事实的确认,而老板在回复邮件时对于邮件附件记载的加班数据并未提出异议,结合黄某与人事的聊天记录,可以印证黄某确实存在加班未调休的事实。


据此,法院二审改判公司支付黄某加班费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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